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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的含义
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所谓的民间组织,就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总称。民间组织是我国民法规定的四大法定社会组织之一,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正确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内涵需要把握以下五点:
一是举办的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而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依法成立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从举办的主体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因此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是资产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国有资产”是指国家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可以是个人资产,也可以是集体资产,或者是国外资产。利用非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有资产不占主导和支配地位,而不是不允许有国有资产的成分,也就是说,国有资产占总资产的份额不得超过1/3,也可理解为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2/3。
三是举办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社会服务,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而不是为了营利。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还体现在章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上,也体现在它区别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系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的特点,应当理解为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并不排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值,是继续维持并扩展服务的必不可少的资金。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进行合理的收费,那是机械的观点,其结果将是直接扼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存与发展。
四是从事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社会服务活动。由于社会服务活动的领域比较广泛,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宽泛,而且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布情况看,主要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民政事业等领域。
从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正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所以几乎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其他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是实体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实体性是其有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的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和社会团体相比,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其活动的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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